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113民初3586号
2025-05-16 来自: 李宝特律师团队网 浏览次数:216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陕0113民初3586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蕊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现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日为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因工作关系与被告相识,2022年6月,被告因个人原因,向原告借款共计2万元,并承诺于2022年8月底前归还。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转账支付2万元,履行了资金出借义务。但是,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拖欠至今,分文未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2年6月22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20000元。2022年7月19日,原告问被告“你的账务给你处理完了吗?”,被告回复“一周内处理完”。2022年8月8日,原告问被告“兄弟:你的账务处理结束了吗”,被告回复“这个月底给你,是呀是”,原告回复“好的”。2022年8月30日,原告问被告“兄弟:你的账务处理完了吗”,被告说“下周给你,实在不好意思”。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形成本案。
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转账了20000元,双方之间虽未签署借据,但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原告在出借后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也多次表示还款,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口头)成立。原告现主张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与查明事实相符,亦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21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XX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