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被他人抛出的矿泉水瓶砸伤面部 水上乐园被判担责三成

2021-08-16  来自: 中国法院网讯(孟晶 丁真子) 浏览次数:537

  家住苏州的肖女士和家人一起到水上乐园游玩,却被从天而降的矿泉水瓶砸中面部。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因被告水上乐园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被不知&名第三人抛出的矿泉水瓶砸伤

  肖女士和家人在水上乐园里的戏水屋项目游玩时,突然被第三人抛出的矿泉水瓶砸到面部,导致肖女士眼镜被砸断,鼻子受伤。监控画面随即被调取,但无法发现是谁抛出了水瓶,报警后也未找到此人。肖女士和水上乐园就赔偿金额多次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水上乐园赔偿医疗费、眼镜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共6500余元。

  被告水上乐园对肖女士被第三人抛出的矿泉水瓶砸到的事情予以认可,但辩称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园区大门口和每个项目门口均设有安检入口、配置游园告知,入园安检处已经明确告知所有液体食品不能带入园内,案涉戏水屋项目入口处张贴的游园告知明确规定“禁止佩戴眼镜游乐”,戏水屋项目处也配置有三四个安保人员。水上乐园还认为,肖女士未遵守安全告知,佩戴眼镜游玩戏水屋项目,应自担责任。

  法院判决水上乐园担责三成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水上乐园对肖女士的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

  本案中,肖女士被不知&名第三人抛弃的矿泉水瓶砸伤面部,系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目前第三人无法确定。而水上乐园系提供游玩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内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游玩设施和配套服务,但其虽然设置了安全告知、配备了安保人员,仍然导致不能带入游玩场所的矿泉水瓶被带入游玩场所,以致肖女士被砸受伤,因此,水上乐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而肖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游园告知中“禁止佩戴眼镜游乐”的安全规定,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肖女士对于眼镜损坏的后果,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原、被告过错程度及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水上乐园对原告肖女士相应损害结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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