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贷款股东担保 有限责任演变无限连带责任
2021-08-30 来自: 中国法院网 陶然 浏览次数:608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理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司股东及其配偶为公司数十万债务进行担保,不料公司逾期还款导致涉诉,法院依法判令某电机公司偿还某银行贷款本金53.4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担保人王某、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人王某系某电机公司的股东,陈某系王某的配偶。2018年9月,某银行与某电机公司签订《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68.3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7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4375%,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浮50%。2019年9月25日,担保人王某及陈某与某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为某电机公司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被告某电机公司因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在借款合同期内未按约返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担保人王某辩称,其仅仅是公司的股东,银行贷款时未审查其是否具备担保的能力,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陈某称其对借款并不知情,只是为了支持配偶的工作,草率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法院认为,被告某电机公司未按约定偿还某银行贷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某银行诉请被告某电机公司贷款本金53.4万元及利息、罚息等,予以支持。担保人王某、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对外担保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其在《保证合同》上签名捺印,说明其有为某电机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原告诉请担保人王某、陈某对涉案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约相合,于法有据,亦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