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陕06民终957号

2022-12-01  来自: 李宝特律师团队网 浏览次数:232

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化学工程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建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特、王蕊军,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化工”),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XX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刘某,陕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化建某某公司、某某化工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完成合同项下所有工程的费用是固定不变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项下工程未施工完成均无异议,原审以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认定案涉工程款,欠妥。原审判决对中化建某某公司已完成合同项下工程量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660元、上诉人延安能源化工(集团)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85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晓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玉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但 勇

书 记 员 南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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