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款”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审结促其返还

2020-06-01  来自: 中国法院网 作者:袁思 浏览次数:295

因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在银行取钱时被多“给”1万元。无独有偶,另一起案件中,融资公司财务人员误将25万余元融资款转错账户。近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先后认定两起案件中的“意外款”,均构成不当得利,分别以判决和调解的方式进行审结。

  储户拒不返还钱款 冠字号暗藏线索

  2019年12月31日,杨小明存在吉水县农商银行黄桥支行的1万元定期存款到期。当天,他就去银行把这这笔存款取出来。意外的是,因银行柜员失误,杨小明被多“给”了1万。银行当日对账发现此事后,多次上门请求杨小明返还,杨小明始终不承认。因此,银行一纸诉状将储户杨小明诉至吉水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小明返还不当得利1万元。

  双方当事人对不当得利1万元是否存在各执一词。虽有银行视频证明杨小明取钱时,银行工作人员确实给了两捆未拆封的百元现金(每捆一万元),但杨小明态度强硬,一直声称那是正常支取的钱。

  就在案件陷入僵局时,银行方提供了新证据:当日杨小明取走的2万元现金,币面冠字号均为连号,且他当日又恰好将2万元存入集镇上的邮储银行。经法庭调取邮储银行黄桥支行存款记录,杨小明存入的2万元人民币现金冠字号,与农商银行黄桥支行当日发出现金的冠字号一致,且均为连号。

  案件开庭时,面对充分的证据,杨小明无话可说,不再辩驳。法庭依法判决杨小明被银行“多给”的1万元人民币,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账户凭空多出20多万 远程调解促返还

  在前案判决后的第7天,该院受理了一起类似案件。2019年9月,李雷向天津某融资公司提交融资申请被拒后,账户竟多出25.7万元。经核实,该笔款项系融资公司财务人员操作失误,误转入李雷账户。该公司发现错误后,及时在李雷账户中扣回了9万多元,就剩余款项与李雷多次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剩余款项及占用期间的利息。

  承办法官刘美华受理此案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李雷联系。“我账户里确实多了这笔钱,但这个钱不是我偷的和抢的,是他们操作失误造成的,我没有义务还给他们。”李雷辩称。

  “尽管这笔钱是对方失误转错的,但是仍然构成不当得利,对方要求你返还于法有据。”

  3天后,原告融资公司最终同意李雷分3次返还剩余不当得利款并放弃利息的调解方案,双方通过该院远程视频平台,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释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不当得利,要返还,不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者,可能构成侵占罪,要面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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