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竟伪*造劳动合同被罚款10万!

2020-05-25  来自: 中国法院网 余建华 邵珊珊 浏览次数:291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有一家公司为逃避二倍工资差额,竟然伪*造了劳动合同。近日,鄞州区人民法院对这家不诚信诉讼的公司开出了10万元“罚单”。

  职工张某因用人单位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承认双方未续签过劳动合同,并辩称未续签的原因在于张某。仲裁委仲裁审理后裁决,公司应支付职工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万余元,驳回张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后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

  张某起诉称, 2017年9月,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继续在公司从事外贸跟单工作。2018年4月底,公司将其辞退,仅同意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作为赔偿。现张某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万余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万余元,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待通知金等1万余元,合计27万余元。

  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则一改仲裁阶段时的说辞,称双方已于2017年9月续签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向法院提交续签的《劳动合同》一份。同时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确定补偿金额,单位已按约支付,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不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7万余元。

  关于新提交的《劳动合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称:“之前是因为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没有找到,所以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对此,张某提出异议,称双方从未续签过合同,上面的签名非其亲笔签名,并申请司法鉴定。

  依据张某的申请,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结论为合同上的签名笔迹,不是张某所签。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系合法辞退张某,张某依法有权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鉴定意见书确认《劳动合同》上的签名非张某所签,故法院对该份证据不予确认,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张某支付二倍工资。法院依法判决宁波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万余元,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1.7万余元,驳回公司和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鉴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在诉讼期间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并导致法院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妨碍诉讼,鄞州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收到处罚决定后,宁波某进出口公司不服,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中院经审查后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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