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窗户安装仅一年多便频繁漏水 房主申请质量鉴定 宁海法院:公司要为瑕疵安装承担法律责任
2021-02-01 来自: 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余建华 郑珊珊 浏览次数:441
新房的窗户安装仅一年多便频繁渗水、漏水,门窗公司多次维修后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导致房子外立面受损,后李先生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质量鉴定。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维修费用、退还定作款并承担鉴定费共计7万余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8年7月,家住浙江宁海的李先生与当地一家门窗公司签订了一份《窗户定作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自己的新房全屋定作并安装窗户,合同总价款近11万元。2018年年底,门窗公司完成了窗户的制作及安装,李先生也按约付清了全部款项。然而,在第二年夏天的台风天里,这批新装的窗户却频繁出现渗水、漏水的现象。更令人糟心的是,门窗公司在几次维修之后,因多次使用玻璃胶水导致房屋外立面受损。
双方私下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2020年1月,李先生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门窗公司返还全部定作款、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立即拆除安装的窗户。同时,赔偿违约损失63600元。
诉讼过程中,李先生向宁海法院申请对窗户的质量、安装是否合格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载明:门窗的质量符合标准,但窗户的结构存在水密性缺陷,未进行有效的防水处理,门窗安装质量有缺陷。该项鉴定费用高达63500元。同年7月,李先生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门窗公司赔偿因窗户存在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5000元并返还定作款30000元。
而门窗公司则辩称,根据鉴定报告结论,窗户没有质量问题,已经修复完毕的窗户也不存在渗漏水的现象,自己作为专业制作窗户的公司,有能力且愿意维修涉案窗户,故拒绝退还定作款、支付维修费用。而对于高额的鉴定费用,门窗公司认为李先生启动鉴定的目的在于证明窗户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进而解除合同,但鉴定结论表明只是安装存在一些小瑕疵,可以通过修复解决,原告申请鉴定属于扩大损失,故鉴定费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及鉴定意见书,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门窗公司为李先生安装的窗户经第三方机构鉴定,虽然质量不存在问题,但在防水处理、安装方面存在缺陷,而安装也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故公司应当为瑕疵安装对李先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关于鉴定费的问题,本案系因窗户渗漏水引发的纠纷,与安装时未进行有效防水处理相关,不属于扩大损失。故依法判决门窗公司赔偿李先生维修窗户费用2000元、退还定作款15000元,鉴定费用由门窗公司承担53500元,李先生自行承担余下的鉴定费。
法官说法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其标的物是根据定作人的要求特殊定制的,故相较普通量产商品缺少了流通性,当承揽成果交付出现瑕疵,从鼓励交易原则出发,一般来说能修复的尽量修复,从而使当事人的权益落到实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承揽合同纠纷,门窗公司在完成窗户定制工作的同时,需将窗户安装合格,才算交付了合格的工作成果。窗户的基本功能即是防风防雨,当门窗公司安装的窗户不能实现该项基本功能时,尽管窗户质量符合标准,其仍然应该为自己的瑕疵安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定作人可以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进行选择,本案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减少报酬,赔偿窗户维修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定制商品、定制服务愈加青睐,因此在与承揽人签订合同时,除却要对于承揽标的物进行详细约定外,对于标的物涉及安装等事项时也应予以明确约定责任承担。承揽人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对于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安装等服务事项也应予以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