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房却不付房租 房东维权获支持

2020-11-30  来自: 中国法院网讯 许桃萍 葛淋 浏览次数:34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与2018年3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限被告刘某字合同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搬离并腾空租赁房屋: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杨某自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拖欠的房屋租金2万余元,并自2019年5月2日起按每月2000元支付房屋租金(占有适用费)至腾空房屋之日止。

  2018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安源区丹江街某房屋租赁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每月租金为2000元,房屋押金为5000元,从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1日止,共计14个月,合同签订后,被告未缴纳押金,租赁、使用上述房屋并陆续支付了7000元租金后,不再支付租金给原告,但一直使用该房屋,原告向被告催收房租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系房租租赁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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