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遭遇电梯故障致骨折 电梯产权管理人被判担责九成

2020-12-06  来自: 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汤思淼 浏览次数:286

  张大妈乘坐电梯时遭遇电梯故障,不慎受伤,遂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作为电梯产权方(同时也是管理方)的福今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5万余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福今公司赔偿张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

  原告张大妈诉称,一天其乘坐电梯上楼回家,电梯到达其家所在楼层时,意外出现故障,楼层停靠时电梯间地板与楼道电梯门地面未能平行衔接,出现高低差,其在走出电梯间时踏空后摔倒,导致左臂骨折,腿部不能站立。同时由于摔倒磕碰受到惊吓,致使张大妈自身原有的心脏病等疾病加重。张大妈认为,福今公司作为电梯的管理方和产权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福今公司辩称,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大妈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且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张大妈乘坐福今公司所有、管理的电梯,因电梯故障导致安全事故,造成其受伤。现福今公司无法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张大妈在电梯出现故障的情况下,自身未注意安全而摔倒,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认定福今公司承担本次事故90%的责任,判决福今公司赔偿张大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14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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