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中介卖房后又反悔 法院:双倍返还定金

2020-06-01  来自: 中国法院网讯(邹慧) 浏览次数:272

2019年2月,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刘某等委托中介卖房,原告李某与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时,刘某突然反悔,称委托卖房的合同不是自己签的字,房子不卖了。李某究竟该怎样维权?

  “房子我不卖了,只要我没过户,它永远是我的房子!”2018年5月中旬,李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刘某、王某的房子,建筑面积85.07㎡,售价63万元。房产中介向李某出示了其与房主签订的房产独&家委托销售合同,李某便放心地与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支付了5万元定金。接着就紧锣密鼓地开始办理银行贷款。起初刘某也很积极地协助,提供了办理贷款所需的房产证复印件等材料。

  18天后,李某突然接到刘某的电话,称房子不卖了,这下李某和房产中介懵了。再转念一想,合同已经签了,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哪能说反悔就反悔啊!在与刘某交涉时,刘某说《房产委托出售合同》上“刘某”等的签字,不是她自己签的,是她妹妹刘某某代签的,自己只是口头上说让妹妹帮忙卖房子,也知道自己的房子要出售,但是自己从未签过任何合同。

  经过多次沟通,刘某毁约的态度依然很坚定。无奈之下的李某将房产中介、原房主王某、刘某以及刘某的妹妹刘某某,全部起诉至威海高区法院。

  威海高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王某、刘某是否授权刘某某与房产中介签订《房产委托出售合同》。

  法院审理查明,卖房合同签订后,被告王某、刘某曾协助原告李某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被告刘某某承认其姐姐刘某委托其将房屋出售,原告提供的证据与上述当事人陈述相互印证,可认定刘某某与房产中介签订的《房产委托出售合同》是各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房产中介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居间义务,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行为是有效的。

  现被告王某、刘某不同意继续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按照合同规定,王某、刘某属于违约,应当双倍返还李某定金。法院依法判决:中介公司将收取的5万元定金返还原告;王某、刘某给付原告罚金5万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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