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宝特律师-高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寿县马坊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再审裁定
2019-03-19 来自: 李宝特律师团队网 浏览次数:568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陕审民申字第00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某,男,汉族,1954年4月29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陈根发,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特,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永寿县马坊林场。
法定代表人:李文学,该林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张勃,陕西秦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茂发,男,汉族,1964年3月27日出生,该林场出纳。
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永寿县马坊林场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玉红
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
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曹亚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