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芷江:报废车辆不能驾驶 酿成事故需担主责

2019-11-11  来自: 中国法院网讯 刘健 郭芷新 浏览次数:295

  2018年7月,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男子杨某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在道路上形式,期间未佩戴头盔。在骑行到一处大拐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向对方向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罗某轻伤。后经交警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就在受害人罗某向杨某索要赔偿费用时,却遭到了杨某拒绝,无奈之下,罗某便将杨某诉至法院。近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酌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责任70%,原告罗某自行承担30%,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罗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在驾驶摩托车时一定要遵守相关交通法规,要按规定戴头盔,会车要减速等。像本案被告杨某这样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行为,显然是置自己和他人生命于不顾,最终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了重大损失,所以人民群众在任何时候都不得驾驶已过报废期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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